江苏绍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3233***与***、江苏绍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3233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江苏绍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九州国际广场1幢B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申请人***、江苏绍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00元,减半收取计17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