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999号
申请人:***市*****装修工程队,住所地***市***国泰时代广场2号301。
经营者:季存明,男,1967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6712281872,汉族,住海安县李堡镇陈庄村十七组31号。
授权委托书:秦瑞,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九洲国际广场1幢B1901。
法定代表人:芮泽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市*****装修工程队与被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