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溧阳市戴埠镇木线条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特102号
申请人: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社头集镇社兴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叶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溧阳市***木***,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北街。
经营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军,江苏如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金坛市社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头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木***(以下简称***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社头建设公司请求:撤销常州仲裁委员会2019常仲裁字第0233号仲裁裁决书,案件受理费由***木***承担。事实与理由:1、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社头建设公司未收到常州仲裁委开庭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仲裁组成通知书,也未收到2019常仲裁字第0233号仲裁裁决书。2、社头建设公司没有或委托任何人与***木***签订过《商品买卖合同》,社头建设公司也不认识***木***,***木***至今也没有到社头建设公司来要过货款,连电话都没有打过一个。3、社头建设公司工商名称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时间在2016年3月21日,而***木***2016年4月9日签订合同用的是变更前的名称:金坛市社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不规范,没有注明产品名称,没有单价,也没有总价,是无效合同。5、仲裁裁决书的货款金额是***木***提供的,也没有得到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6、社头建设公司从来没有汇过一分钱给***木***。7、***木***提供的溧阳监狱本部监区教学楼甲控乙购材料单价核定表,只是它单方面提供单价表,没有社头建设公司任何人签字。8、***木***提供的两份社渚监狱教育楼结账单,也没有社头建设公司签字认可。9、溧阳监狱基建办不是法人单位,其于2019年6月6日提供的证明不能代表溧阳监狱。
被申请人***木***辩称,其经溧阳监狱基建科长介绍,和社头建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协商溧阳监狱教学楼改造工程中的木门工程,后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木门直接运到溧阳监狱工程现场,在工程最终审计报告中有记录,此前分两次支付了11万,***的上级姓*的经理称要等工程质保金到了之后再支付尾款。根据审计报告,《商品买卖合同》不存在让利26.5%等不合理之处。
本院经审查查明,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及《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受理了申请人***木***与被申请人社头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19年7月23日在常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建军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经仲裁庭书面通知,社头建设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做答辩。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仲裁庭充分听取了***木***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庭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常仲裁字第0233号仲裁裁决:(一)社头建设公司向***木***支付货款73148元及利息(利息以7314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仲裁费6371元,由***木***承担2548,由社头建设公司承担3823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常州仲裁委员会在作出案涉裁决过程中存在裁决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的,但申请人社头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庭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裁决书等程序有存在违反《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更无法证明案涉《商品买卖合同》系伪造。故社头建设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理由与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常州仲裁委员会2019常仲裁字第0233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顾洋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