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终3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社头集镇社兴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叶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金龙,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案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本案中,在**贵未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且微信使用者的身份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通过微信方式送达开庭传票,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未能合法有效送达诉讼当事人,一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后原审法院又通过微信方式送达民事判决书,明显与法不符。
综上,原审判决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