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5961号
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中心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聂庭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3F-A068.
法定代表人:郭子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志坚
人民陪审员 李 青
人民陪审员 任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