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3306号
申请人: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中心北路28号(M)。
法定代表人:聂庭江。
被申请人:上海万格复合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1087室。
法定代表人:陈瑞斌。
被申请人:陈瑞斌,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
申请人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万格复合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陈瑞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万格复合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陈瑞斌价值人民币3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万格复合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陈瑞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兆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冰清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