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306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万格复合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3306号之一
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中心北路28号(M)。
法定代表人:聂庭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万格复合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1087室。
法定代表人:陈瑞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瑞斌,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上海万格复合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
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格复合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陈瑞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9日向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680元,减半收取11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40元,由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坚
人民陪审员  任 健
人民陪审员  朱素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吴 南
书 记 员  付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