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091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九江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民初3091号
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中心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聂庭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子嘉,男,1968年10月13日生,住台湾台北市。
被告:九江长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293号东磁丽景湾花园1幢一单元1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平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子嘉、九江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黄约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