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5967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5967号
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中心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聂庭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科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国际创投中心北楼1221室。
法定代表人:徐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标,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与开庭传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乐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