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1202号之一
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中心北路28号(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财产保全费580元,合计1170元,由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