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诉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丰民初字第1131号
原告***,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刚,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兰,女,1971年2月2日出生。
被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河路34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佩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媛,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卢扣网,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永河,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永江,男,54岁。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建安公司)、卢扣网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刚、张红兰、被告江苏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刘媛、卢扣网的委托代理人曹永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15日,江苏建安公司承包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包的北京市万源路旧区改造工程(二期)项目的工作,双方于2008年10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为丰台区万源路。2008年6月中旬,***开始负责万源路旧区改造工程(二期)项目工地食堂的工作。***与卢扣网约定,由***提供工地上管理人员和工人的伙食,伙食费等到领取工资和生活费时,再由被告方扣除后给原告,被告方每个班组都有固定的人员从原告处领取饭票并签字。从2008年6月始到2009年1月,被告方共欠原告工地工人生活费161598元。2009年7月7日,第二被告在“万源路二期工程5#楼08年6-09年元月份工人生活费”的总单据上签字:“欠生活费合计壹拾陆万壹仟伍佰玖拾捌元,据卢扣网”。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未果,现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1598元。
被告江苏建安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卢扣网是挂靠于我公司,使用我公司的资质,原告所说的项目工程是有的,但是卢扣网自己做的,只是以我公司的名义,卢扣网找的工人,我们按卢扣网提供给我们的花名册到建委备案登记。我公司与原告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我公司给卢扣网的授权委托书上也没有借钱的权利。另,一建公司已把合同价款打到我公司账上,我们也都给卢扣网了。现在原告起诉我们是没道理的。
被告卢扣网辩称:我是江苏建安公司的一个职员,职务是项目经理,我本人没有签订过合同,原告所述工程地下二层是江苏建安公司的工程,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工人是***找的,未进行过备案。我认为应当由江苏建安公司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0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劳务发包人)与江苏建安公司(劳务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工程为丰台区万源路旧区改造(二期)工程地下室车库A区,合同价款为1477584元,开工日期为2008年3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1月20日。合同2.9条约定“劳务承包人委派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卢扣网,职务:项目经理”。2008年10月9日,江苏建安公司出具《法人委托书》,委托卢扣网为江苏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佩兰的代理人,负责万源路生活区改造二期工程(5#楼)现场施工相关事宜。有效期20天。
***称与卢扣网协商,由***提供工地上管理人员和工人的伙食,伙食费等到领取工资和生活费时,再由江苏建安公司、卢扣网扣除后给***,***当庭出具抬头为“万源路二期工程5#楼08年6-09年元月份工人生活费”的明细单,上面记载相关人员名单及花费明细,该明细下方有“欠生活费合计壹拾陆万壹仟伍佰玖拾捌元。据卢扣网”字样,***称上述内容均为卢扣网书写,卢扣网认可“卢扣网”签名系其本人书写,但否认其余内容为其书写。经本院释明,卢扣网亦不申请对其余内容的笔迹是否为其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2008年7月18日至2009年1月22日期间,江苏建安公司分六次向卢扣网支付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共计1443000元。
2009年1月,卢扣网又接受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金京公司)委托,负责阜阳金京公司与建工一建公司之间进行的万源路二期地上5#楼工程事宜。
2009年4月13日,卢扣网于内容为“关于卢扣网挂靠江苏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万源路旧区改造工程(二期)地上合同一事。由于多方客观原因,现以(原文)不予挂靠。在日后就此万源路旧区改造工程(二期)地上部分,卢扣网与江苏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不再有任何关联”的《说明》上签字确认。
2009年9月10日,卢扣网书写《承诺书》,内容为“关于张红兰、***起诉江苏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卢扣网本人承担,特此承诺”。
2010年1月11日,卢扣网于内容为“本人卢扣网在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一建签订万源路旧区改造二期工程(地下二层),此工程合同竣工日期是09年1月20日(注:地下二层模板未拆),实际该工程09年2月底竣工,本人与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于09年4月13日建安劳务才知道本项目部选择其他劳务公司,这时要求本人写了《说明》,并申明我施工万源路旧区改造工程地上部分包括地下一层与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不再有任何关系”。
另,***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案由起诉江苏建安公司、卢扣网,要求偿还其345598元。后***撤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收据、《承诺书》、《说明》、《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曾与卢扣网协商负责工地施工人员的伙食,伙食费用由***先行垫付,并由卢扣网在向劳务工人支付劳务费用时扣除。***称在“万源路二期工程5#楼08年6-09年元月份工人生活费”的明细单中,“欠生活费合计壹拾陆万壹仟伍佰玖拾捌元。据卢扣网”的字样均为卢扣网书写,卢扣网仅认可签名系其本人书写,对其余笔迹不予认可,但卢扣网亦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卢扣网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卢扣网曾作为江苏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负责与建工一建公司之间就丰台区万源路旧区改造(二期)工程地下室车库A区的建设施工劳务分包事宜,但卢扣网并未获得江苏建安公司对其负责劳务工人伙食相关事宜的授权,卢扣网与***之间所作协议已超出其授权范围,应由卢扣网自行承担责任。且江苏建安公司已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关价款支付给卢扣网,但未有证据证明卢扣网根据与***的约定,将相关伙食费用支付给***,故***要求支付伙食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卢扣网应当承担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扣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十六万一千五百九十八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三十二元,由被告卢扣网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立楠
审 判 员  李玉东
代理审判员  魏洪杰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