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年丰民初字第1131号
原告***,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71年2月2日出生。
被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河路34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
被告***,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
本院受理***与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不在丰台区,因此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与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系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因合同履行地为丰台区万源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