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丰民初字第1130号
原告***,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刚,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兰,女,1971年2月2日出生。
被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河路34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佩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媛,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卢扣网,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永河,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永江,男,54岁。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建安公司)、卢扣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刚、张红兰、被告江苏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刘媛、卢扣网的委托代理人曹永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15日,江苏建安公司承包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包的北京市万源路旧区改造工程(二期)项目的工作,双方于2008年10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为丰台区万源路。2008年6月中旬,***开始负责万源路旧区改造工程(二期)项目工地食堂的工作。***与卢扣网约定,由***提供工地上管理人员和工人的伙食,伙食费等到领取工资和生活费时,再由被告方扣除后给原告,被告方每个班组都有固定的人员从原告处领取饭票并签字。2008年10月,被告方因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工人与被告方产生冲突,怕事情闹大,卢扣网以公司项目经理身份与原告商议,由原告先垫付该款。在劳动局的监督下,被告方发放了该款,并出据证明。2009年7月7日,于成家班组的工人工资及生活费经整理,卢扣网出据总手续,现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欠款184 000元。
被告江苏建安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卢扣网是挂靠于我公司,使用我公司的资质,原告所说的项目工程是有的,但是卢扣网自己做的,只是以我公司的名义,卢扣网找的工人,我们按卢扣网提供给我们的花名册到建委备案登记。我公司与原告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且我公司并不拖欠工人工资,卢扣网是否向原告借款,我公司并不知情。欠条是卢扣网打的,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原告不应起诉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卢扣网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是职务行为,欠款的事情属实,原告确实垫付了工人的工资,我也确实打过欠条,但欠款应由江苏建安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0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劳务发包人)与江苏建安公司(劳务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工程为丰台区万源路旧区改造(二期)工程地下室车库A区,合同价款为1 477 584元,开工日期为2008年3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1月20日。合同2.9条约定“劳务承包人委派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卢扣网,职务:项目经理”。2008年10月9日,江苏建安公司出具《法人委托书》,委托卢扣网为江苏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佩兰的代理人,负责万源路生活区改造二期工程(5#楼)现场施工相关事宜。有效期20天。
2009年7月7日,卢扣网向***出具《欠条》,载明“暂欠***现金壹拾捌万肆仟元整。注:此款用于发放于成家班组的工人工资及工人生活费(地下室人工工资)。单据整理时间2009年7月7日。欠款人卢扣网”。
2008年7月18日至2009年1月22日期间,江苏建安公司分六次向卢扣网支付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共计1 443 000元。
2009年1月,卢扣网又接受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金京公司)委托,负责阜阳金京公司与建工一建公司之间进行的万源路二期地上5#楼工程事宜。
2009年4月13日,卢扣网于内容为“关于卢扣网挂靠江苏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万源路旧区改造工程(二期)地上合同一事。由于多方客观原因,现以(原文)不予挂靠。在日后就此万源路旧区改造工程(二期)地上部分,卢扣网与江苏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不再有任何关联”的《说明》上签字确认。
2009年9月10日,卢扣网书写《承诺书》,内容为“关于张红兰、***起诉江苏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卢扣网本人承担,特此承诺”。
2010年1月11日,卢扣网于内容为“本人卢扣网在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一建签订万源路旧区改造二期工程(地下二层),此工程合同竣工日期是09年1月20日(注:地下二层模板未拆),实际该工程09年2月底竣工,本人与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于09年4月13日建安劳务才知道本项目部选择其他劳务公司,这时要求本人写了《说明》,并申明我施工万源路旧区改造工程地上部分包括地下一层与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不再有任何关系”。
另,***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案由起诉江苏建安公司、卢扣网,要求偿还其345 598元。后***撤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欠条》、收据、《承诺书》、《说明》、《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卢扣网曾作为江苏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负责与建工一建公司之间就丰台区万源路旧区改造(二期)工程地下室车库A区的建设施工劳务分包事宜,卢扣网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已从江苏建安公司领取了工人劳务费共计1 443 000元,没有证据证明江苏建安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现***主张为支付工人工资其垫付184 000元,卢扣网本人向其出具《欠条》,故***要求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应当说明,上述《欠条》系2009年7月7日书写,此时,卢扣网已与江苏建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该《欠条》上亦没有江苏建安公司的相关印章,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卢扣网与***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不应认定为江苏建安公司与***之间的债务关系。故卢扣网应当承担偿还上述借款的义务。***要求江苏建安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扣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十八万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八十元,由被告卢扣网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立楠
审 判 员 李玉东
代理审判员
魏洪杰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