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4197号
原告:曹成成,男,1991年4月8日出生,回族,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曹成成与***、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京航科技园(沧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曹成成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成成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