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与***、宗新侠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1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4执复23号
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环保产业园新裕泰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宗新侠。
申请复议人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环公司)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明,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儿庄区法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宗新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台民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宗新侠银行存款18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同年3月25日,台儿庄区法院向通环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通环公司停止支付其欠***的工程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台儿庄区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鲁0405执64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宗新侠银行存款或在有关单位收入80000元,并于同年1月20日向通环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提取***在通环公司收入80000元至台儿庄区法院。同年3月29日,台儿庄区法院向通环公司送达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通环公司限期追回其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80000元。同年4月12日,台儿庄区法院作出(2016)鲁0405执64-4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人通环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8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通环公司分别于同年1月21日和4月5日两次向台儿庄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台儿庄区法院于同年4月28日作出(2016)鲁0405执异16号执行裁定:驳回通环公司的异议。通环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通环公司申请复议称,通环公司与***无业务往来,也无到期债权,***在通环公司没有收入。台儿庄区法院的裁定毫无根据证据。要求撤销台儿庄区法院(2016)鲁0405执异16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台儿庄区法院认定通环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80000元款项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执异16号、(2016)鲁0405执64-4号执行裁定;
二、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对申请复议人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的异议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磊
代理审判员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