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435号
原告:神木市***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中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
被告:江苏万恒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保当镇清水工业园区。
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神木市***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恒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神木市***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神木市***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 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