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6370号
原告: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7424652G,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南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五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776206156,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二环北侧。
法定代表人:褚胜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五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