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执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77620615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833U,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温国政,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282执682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