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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2民初7658号 原告:泰州市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上海城百脑汇C区3-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六助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该单位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26301.4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0日,原告承接被告单位的监控、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办公室和门卫),并签订《施工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先付50%,六个月后付40%,剩余10%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被告仅支付50%的货款(32876.75元)。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40%的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办公楼部分监控已被拆除,要求给予一定期限核实相关情况。另外,被告公司已支付32876.75元情况属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施工建设合同书》打印件、交付清单打印件、结算清单打印件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证据链,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建设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公司的监控、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建设;监控工程、网络综合布线系统设备及系统集成技术服务金额初步估价约52800元,具体桉照双方验收结算单的实际金额为准;付款方式为系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后一周内被告付合同总金额的50%,满6个月后被告付合同总金额的40%,留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被告正常使用满1年后付清。4月29日,经双方结算;上述工程总金额为65753.5元。期间,被告支付原告32876.75元。此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40%的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明:2021年11月24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破申25号裁定书,受理了被告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11月30日指定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公司破产重整案件。2021年12月22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破6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能够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2876.75元的事实成立。根据合同约定,第二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26301.4元。现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泰州市思**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26301.4元。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泰州市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2元、被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一并申报债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萍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