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96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776206156,住所地靖江市六助港路9号。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系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郑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职工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