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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96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776206156,住所地靖江市六助港路9号。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系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郑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职工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