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3485号
原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六助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旎,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济川西路399号二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