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景程润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塑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执保39号
申请人:丹阳市**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2545513H。
法定代表人:乔林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景程润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021504346。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4390464P。
法定代表人:杨东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丹阳市**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景程润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景程润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夕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束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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