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290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1806。
法定代表人:杨东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因与名冠微电子(赣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冠公司)、刘明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苏0211民初3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3月19日,鑫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名冠公司退还其履约保证金75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延期滞纳金;2.判令名冠公司向其支付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及差旅费等相关费用;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包括保全保险费)由名冠公司承担;4.刘明华对名冠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4日,其与名冠公司签订1份《洁净室和机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名冠公司将位于赣州经济开发区××道××科技大道西侧(科技城TJ10-2-2地块)名冠公司年产96万片8英寸特色工艺功率半导体晶圆制造项目发包给其,合同生效后,其依约支付给名冠公司人民币7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因工程无法开工实施,双方同意解除《承包合同》,并于2021年1月16日在无锡市滨湖区签订了解除协议及履约保证金退还协议。名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明华自愿为双方签订的解除及履约保证金退还协议项下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但名冠公司、刘明华未依约履行双方协议约定义务。
原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客体为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鑫达公司依据与名冠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并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虽然建设工程合同未实际履行,仍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工程所在地不在该院辖区,该院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鑫达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鑫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苏0211民初3986号民事裁定并确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事实和理由:双方关系性质已发生实质性改变,双方纠纷已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应按照双方新签订的《承包合同》解除及履约保证金退还协议来确认管辖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1.其与名冠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涉及的工程因名冠公司的原因未实际开工,双方于2021年1月16日协议解除;2.《承包合同》解除及履约保证金退还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的“乙方”系其,而其注册地为无锡市滨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应有管辖权;3.《承包合同》解除及履约保证金退还协议签订前后,其通过微信、电话、书面催款函等方式要求名冠公司尽快退还履约保证金,名冠公司均答应退还,没有对《承包合同》解除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名冠公司已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只是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关系。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鑫达公司与名冠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围绕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均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该建设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但涉及该合同解除及履约保证金退还等的争议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2021年1月16日补充签订的协议虽约定了管辖,但该条款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由于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江西省赣州经济开发区,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鑫达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朝华
审判员  孙 皓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华智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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