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11504号
原告:丹阳市**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312国道后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2545513H。
法定代表人:乔林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友进,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今明,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景程润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路152号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021504346。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4390464P。
法定代表人:杨东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景程润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夕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束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