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冠微电子(赣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150号
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4390464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1806。
法定代表人:杨东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名冠微电子(赣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93EB05U,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经开区一期标准厂房8栋2楼A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9月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名冠微电子(赣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冠微电子(赣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冠微电子(赣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