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657号
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4390464P,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西园社区隐秀路901-1806。
法定代表人:杨东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586600299M,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金匮苑44、45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张盛。
被申请人:邵嘉宏,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邵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7609号。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邵嘉宏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邵嘉宏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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