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967号
原告:***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笠渎村五洲国际华东商贸城5幢111号。
法定代表人:姜何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国,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1806。
法定代表人:杨东强。
原告***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伟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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