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193号
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1806。
法定代表人:杨东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珠江东路10号一期2栋厂房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杰。
被申请人:江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盛西路6号D1楼。
法定代表人:张杰。
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江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江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江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莉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慈悦
书 记 员 袁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