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6217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梅,江苏省滨海县八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苏鑫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0914614182,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羊寨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翔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鑫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天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