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706民初2155号
原告:江苏鑫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大厦附楼三楼(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7899377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68499440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鑫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鑫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鑫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江苏鑫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泽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