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863某某与淮安市鸿兴制管有限公司、江苏兴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3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运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鸿兴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东鸿。
原审被告:江苏兴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新阳居委会综合楼(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淮安市鸿兴制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兴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2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1月28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5元,减半收取62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玲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诚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