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5098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兵,***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轩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85028087W,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丽景雅苑北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来与被告江苏轩盛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来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来负担。
审判员张敬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