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轩盛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3民8718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兵,***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轩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85028087W,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丽景雅苑北门。
原告**来诉被告江苏轩盛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来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来承担。
审判员张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