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9年9月7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成,射阳县洋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射阳县大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57号大成花园1号楼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乃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江苏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1057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掌于中,男,1964年1月9日生,住射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雪纯,女,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爱军,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张雪纯、张爱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射阳县大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洲公司)、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源公司)、掌于中、张雪纯、张爱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卫权
审 判 员 李 梅
审 判 员 李志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燕
书 记 员 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