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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大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掌于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24执3337号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大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57号大成花园1号楼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乃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1057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掌于中,男,1964年1月9日生,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掌丰,男,1989年9月7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张雪纯,女,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雪纯、***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剑桥、邬丹阳,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大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源公司”)、掌于中、掌丰、张雪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大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6291元,并支付以506291元为基数的,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掌于中、掌丰对被执行人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需承担执行费7463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4153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淮安新希望公司工程款已冻结,淮安新希望在该工程款查封状态下将工程款支付给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已将淮安新希望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射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张晓剑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