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24执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千秋镇振兴居委会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掌于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兴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因高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24725.49元,由林辉承担87307.84元,此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林辉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31元,鉴定费1934元,合计3065元,由林辉负担2145元,***负担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林辉负担790元,***负担3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17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网络将其银行账户冻结,因数额较少,无执行价值。
2、2017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查询,无车辆信息。
3、2017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有房产信息并予以查封,暂不宜处置,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信息。
4、2017年4月24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5、2017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江苏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9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龚宏伟
审判员 张晓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嘉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