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6执异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新睿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58号(协和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新睿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06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新睿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合计286135.02元,此款由苏州新睿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前支付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若苏州新睿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2022年9月20日前支付全部余款286135.02元,则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苏州新睿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付截至2022年9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1463元,同时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苏州新睿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苏州新睿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7日后的付款,按照先抵扣利息后抵扣本金的方式予以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以上合计4543元由苏州新睿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苏州新睿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前一并支付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苏州新睿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12141.0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582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执行中,申请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股东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由***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为此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根据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反映,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由股东***投资成立,注册资金1500000元。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出资股东,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被申请人***应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