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9201号
原告:广州**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72378F,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马革。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DJF6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1号中栋国际银座1幢1002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64322320G,住所地常熟市******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广州**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广州**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广州**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4元,减半收取6137元,由广州**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