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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苏州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1069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1幢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QM98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6432232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二被告),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