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1069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1幢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QM98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6432232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二被告),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