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166号之一
原告: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易,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W区35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告已按约履行本案民事调解书,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