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440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电有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有线邦联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区友谊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号B座237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广电有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有线邦联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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