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线邦联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14620号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电有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有线邦联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7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亮,女,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广电有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有线邦联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孙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莹
书记员孙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