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14620号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电有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有线邦联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7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亮,女,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广电有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有线邦联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孙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莹
书记员孙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