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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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2民初3670号
原告: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蚕种场(永丰镇半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70270157P。
法定代表人:沈榆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涛,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第三人: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西顶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296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浙1082民初3670号民事裁定。本案于202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民初85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货款785376.24元及判决书确定的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财产保全费44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2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砂浆销售合同》,约定第三人因天台县始丰新城官塘区块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干混砂浆产品,原告依约供货。2021年6月16日,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5月底共计货款1655376.24元,已付670000元,尚欠985376.24元,后第三人支付200000元,余款785376.24元未付。上述事实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浙1082民初8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现已生效,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第三人仍分文未付,遂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浙1082执3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原告与第三人发生业务往来期间,被告***系第三人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起诉。
***、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信息一份、(2021)浙1082民初856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22)浙1082执39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21年6月11日,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从***变更为***、陈红卫。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庭审中查明,2021年6月11日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将公司股东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了股东***、陈红卫共同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性质发生了变化。2021年6月16日,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对账,最终确定了欠款金额。本院认为,虽然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的交易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1日前,但是在双方结算确定欠款金额时及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已非一人有限公司,同时,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或者财务混同等事实,故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对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54元,减半收取计5827元,由台州市绿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梁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徐维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