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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雷霆水泥经营部、江***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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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3执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雷霆水泥经营部,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下王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3MA2AKGMD98。
法定代表人:刘雷。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西顶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29644。
法定代表人:孙福芝。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雷霆水泥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依据(2021)浙1023民特1907号民事裁定,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天台县雷霆水泥经营部货款80675.3元及相应违约金,负担案件执行费1110.13元,但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2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将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雷霆水泥经营部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本院委托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省内有多个终本案件。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雷霆水泥经营部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22年8月2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雷霆水泥经营部,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23执9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林鸟
审判员王其委
审判员忻鹏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曹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