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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恢272号-1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正昌路南侧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909228。
法定代表人:杨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锋,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西顶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29644。
法定代表人:孙福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金岸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8101342Y。
负责人:董建德。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丹徒路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0747485212。
负责人:董国伟。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建设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厂房空置损失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8406.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3406.83元,由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7110.07元,江***建设有限司负担26296.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26296.7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镇江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中查明,江***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系江***建设有限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苏0481执3824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直接执行江***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财产,以本案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全部义务为限,因执行中查明,除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已扣划并向申请人发放)外,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撤销申请,是对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81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云松
审判员  周忠明
审判员  安 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梦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