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

***、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9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20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西顶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29644。
法定代表人:孙福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21〕9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15768.51元、工伤医疗费18977.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793.1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616元、鉴定费280元,共计136855.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6855.4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现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21〕90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云松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周忠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姚谱奇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