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

2730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御达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730号之一
原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99116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工业园区内大学生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学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成,江苏臻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御达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T8PW86H,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学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燕,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畅文,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御达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1月31日,原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33元,减半收取3206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马月芹
人民陪审员  吴 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