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731号之二
原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99116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工业园区内大学生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学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成,江苏臻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T8Q9M7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君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燕,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畅文,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17元,减半收取3290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908.5元,由原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杨兴云
人民陪审员 胡翠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