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5721号
原告:扬州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MA225HUY5L,住所地仪江苏省征市陈集镇丁桥村云桥组100-8号。
法定代表人:苏成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99116A,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工业园区内大学生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学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苏合农批食品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206M740Q,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大白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姚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苏某批食品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现原告扬州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7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原告扬州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颖
书 记 员 吴玲